(2015)故民一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苏某与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446号原告:苏某,农民。被告:师某。原告苏某与被告师某为离婚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8日生一子,名师靖洋。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苏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师某离婚。被告师某亦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苏某与被告师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师靖洋由被告师某抚养,原告苏某自2016年起于每年的1月10日前给付被告师某当年度孩子抚养费2547元,至孩子十八周岁止。原告苏某享有探视权;三、双方各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卢洪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袁俊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