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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肥城石横特钢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肥城石横特钢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保字第202-1号申请人肥城石横特钢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吕如峰,任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府前街国际商业中心青云商务大厦A5栋1-1301号。法定代表人赵万芝,任总经理。泰安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肥城石横特钢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于2015年9月15日将申请人肥城石横特钢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的申请提交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位于肥城市新天地B座407号、410号、609号、801号、809号、1008号、811号、1011号、411号、1013号房产十处;查封被申请人山东泰安华泰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城市隆泽苑幢1-1701号、1-1401号、1-1702号、1-1602号、1-1502号、1-1402号、1-1302号、1-1102号、1-1002号、1-1201号、1-1202号、2-1401号、2-1702号、2-1602号、2-1502号、2-1402号、2-1302号、3-1701号、3-1601号、3-1401号、3-1001号、3-1702号、3-1402号、3-1202号、3-902号房产二十五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