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9
案件名称
吕秋仙与兰剑、陈孝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屯民一初字第01071号原告:吕秋仙,女,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代理人:汪晓农,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顺涞,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兰剑,男,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陈孝静,男,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现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学平,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了原告吕秋仙与被告兰剑、陈孝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洁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张斌审判员吴洁宇人民陪审员许毅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潘晓琴附转换程序事项通知:原告吕秋仙与被告兰剑、陈孝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决定由审判员张斌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洁宇、人民陪审员许毅龙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举证期限为你方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