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马国香、张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马国香,张国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290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负责人杨华。委托代理人黄蓉,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以林,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国香,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被告张国辉,男,汉族,1972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还款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回对被告马国香、被告张国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剑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