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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时志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时志叶,侯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许县行审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许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松臣,任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时志叶,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许昌县。被申请执行人侯小丽,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关于申请人申请执行时志叶、侯小丽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以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作出的《许县椹涧人口征决字(2015)第00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时志叶社会抚养费36525元、征收侯小丽社会抚养费36525元。”审判长  海国强审判员  朱继坤审判员  杨合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志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