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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罪犯徐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173号罪犯徐飞,男,汉族,1988年10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固镇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日作出(2005)蚌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1月2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06月2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徐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