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终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宋在磊与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科臣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宋在磊,安徽科臣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1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378761-2。法定代表人:陈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安徽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在磊,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李杰,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科臣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44698-9。法定代表人:陈飞律,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在磊、原审被告安徽科臣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南通兴江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春,被上诉人宋在磊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杰,原审被告安徽科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飞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顾咏君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石克链二〇一五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白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