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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湖南仁华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湖南仁华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阳,张华,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郭德秋。被执行人湖南仁华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被执行人唐阳。被执行人张华。被执行人易娟。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仁华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阳、张华、易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1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仁华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阳、张华、易娟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仁华建筑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唐阳、张华、易娟银行存款人民币339988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33998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