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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唐金国与枣阳市欣宸负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国,枣阳市欣宸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066号原告唐金国。被告枣阳市欣宸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八里村5组。法定代表人曹雪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金国诉被告枣阳市欣宸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金国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5元,减半收取4317元,由原告唐金国负担。审判长  黄正峰审判员  任耀坤审判员  郭德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德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