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白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朱某甲。被告: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朱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朱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朱某甲诉被告朱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 判 员 李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林倩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