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与秦日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824号原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法定代表人贺仲安。委托代理人薛超,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建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日升,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红梅,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日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中,开庭传票确定本案于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于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薛超在本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签收。但至2015年9月15日上午9时33分,原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证明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具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思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