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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流执恢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 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自流执恢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可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刘超,董事长。被申请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曾洪,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2)自流民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申请执行人自贡红星高压电瓷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审判员 余运河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