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2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林慧清与李宏、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慧清,李宏,陈新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769号原告林慧清,女,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涂崇禹、张骁,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新明,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林慧清与被告李宏、陈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许友滨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杰代理审判员 许友滨人民陪审员 苏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辛 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