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天津传承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天津传承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石马村新街。法定代表人严天健,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传承多媒体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开发区一经路32号324-B室。法定代表人霍春林,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秀川路10号。法定代表人贾俊华,总经理。上诉人莆田市映日家居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0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和原审被告之一天津环渤海集美家居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天津市西青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刚继斌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