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童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59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童某,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