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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童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1159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童某,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童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