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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满民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祥与被告张二福、王文艳,第三人张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祥,张二福,王文艳,张士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满民初字第1164号原告王文祥,男,196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张二福,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满城区。被告王文艳,女,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满城区。第三人张士青,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满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祥与被告张二福、王文艳,第三人张士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祥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文祥负担。审 判 长  袁 诚审 判 员  刘大群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