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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彩莲与黄高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彩莲,黄高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陈彩莲,农民。被执行人黄高球,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彩莲与被执行人黄高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黄高球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凌执字第67号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源权审判员  梁福德审判员  贵 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