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东民初字第00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更风与王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东民初字第00433号原告陈更风,居民。委托代理人路琇、施佳,江苏登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辉,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如仲,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人民南路1号华邦国际东厦2幢101室。负责人沃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倩,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更风与被告王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更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更风负担。审 判 长 汪 洋审 判 员 周清郁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金利书 记 员 马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