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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44号欧阳宏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宏岩,李传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宏岩,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被执行人李传兵,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欧阳宏岩申请执行李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支付6300元整,被执行人李传兵尚欠申请执行人欧阳宏岩本金43700元及利息,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欧阳宏岩又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欧阳宏岩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传兵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欧阳宏岩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 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