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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高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汤秀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秀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涟高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汤秀珍,农民。委托代理人水燕平,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52号。原告汤秀珍诉被告孟雄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汤秀珍撤回对被告孟雄的起诉。原告汤秀珍的委托代理人水燕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山人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秀珍诉称:2015年2月22日14时20分左右,孟雄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轿车行驶至涟水县杨口办事处丁庙村沈庄路段时,和张二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后面乘坐汤秀珍)发生碰撞,造成张二龙和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孟雄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查,苏E×××××轿车在被告昆山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双方就事故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408.1元。被告昆山人保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2日14时20分左右,孟雄驾驶车牌号为苏E×××××的轿车行驶至涟水县杨口办事处丁庙村沈庄路段时,和张二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后面乘坐汤秀珍)发生碰撞,造成张二龙和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孟雄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和张二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在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前,共发生医疗费65368.03元,该费用已经本院(2015)涟大民初字第264号案件调解处理完毕,被告已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上述损失61368.03元。2015年6月5日至2015年7月3日,原告再次入住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手术治疗,在此期间,原告在涟水县人民医院另购部分药物,共发生医疗费用合计25408.1元。上述费用被告未能赔偿,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另查明:苏E×××××号轿车系孟雄所有,该车在昆山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且系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涟水县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出院证、病人费用流水账、保单及本院民事调解书等证据载卷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就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自愿另案主张。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孟雄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本起事故中无违章行为,不应承担事故责任。因孟雄所驾车辆在昆山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昆山人保公司应分别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及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因该起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医疗费25408.1元,有相关的医疗费票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昆山人保公司已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该费用应由昆山人保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秀珍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损失2540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54)。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