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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安与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安,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安,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信安大道人力资源大楼。法定代表人:谈郁平,局长。再审申请人王安因诉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肇庆市人社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肇中法行终字第2号行政判决和(2014)肇中法立行申字第14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安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肇庆市人社局应当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六条、劳动部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五条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工作性质、年限等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条件外,还应符合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年限等要求。其中《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中,对没有原始档案或原始档案没有记载特殊工种工作经历的,不得作为提前退休的依据……”。本案中,根据王安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其1975年12月至2004年6月在肇庆钢铁厂工作期间,从事的工种分别是烧煤、焙烧工、化验员、质检员、质检科。而参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在冶金工业行业特殊工种名录中,没有其从事的上述工种。肇庆市人社局认为其从事的工种不属于提前退休的工种,其关于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肇人社退(2012)11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决定书》,不同意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原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王安认为原审判决错误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红梅审 判 员  朱小华代理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桂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