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特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华福与李昌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华福,李昌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67号申请人陈华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杨承,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昌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的申请人陈华福诉被申请人李昌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陈华福于2015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华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申请人陈华福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华福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