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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齐俊春与张敬民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俊春,张敬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30号申请人:齐俊春,男,194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张敬民,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人齐俊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张敬民所有的鲁QLK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齐桂玲、刘乃趋购买的、预售许可证号为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072**号房屋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敬民所有的鲁QLK9**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齐桂玲、刘乃趋购买的、预售许可证号为沂房权证城区字第20140072**号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戚强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