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执字第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北京凯盛经略担保有限公司与阮建才、阮佳芬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凯盛经略担保有限公司,阮建才,阮佳芬,阮文斌,孙佳丽,阮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77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凯盛经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执行人阮建才,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阮佳芬,女,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阮文斌,男,1989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孙佳丽,女,1990年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被执行人阮玲玉,女,1996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沪东证执行字第276号公证书,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396,555元及执行费69,382.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阮建才、阮佳芬、阮文斌、孙佳丽、阮玲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65,937.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