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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中福与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赵中福,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云松,王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辖终字第0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威海路21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中福,无业。原审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女埠街道上街新区。原审被告吴云松,无业。原审被告王美荣,出身年月日不详。身份证信息不详,无业。上诉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中福、原审被告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云松、王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4)淮开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裁定。上诉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不服该裁定,以被上诉人赵中福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淮安市开发区境内。本案被告的住址在浙江省兰溪市,该案应由浙江省兰溪市法院管辖。原审认为,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买卖合同履行地在开发区境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大湖城邦项目1号地块材料款引起的纠纷,而大湖城邦项目在淮安市开发区境内,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在淮安市开发区境内。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浙江锦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所提本案应由浙江省兰溪市法院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东新审 判 员  孙 洁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