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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映莹与舒湘新、蒋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映莹,舒湘新,蒋玉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890号原告李映莹。被告舒湘新。被告蒋玉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映莹与被告舒湘新、蒋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舒湘新、蒋玉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映莹申请撤回对被告舒湘新、蒋玉连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映莹撤回对被告舒湘新、蒋玉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映莹负担。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龙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