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执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勇,佟吉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千执字第00139号申请执行人:桑勇,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铁东区解放东路13栋3单元。被执行人:佟吉顺,男,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大阳气村。本院在执行(2015)鞍千执字第13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佟吉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15)鞍千千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军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孙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蒋 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