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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民申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双双、李亚鹏与被申请人王法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双双,李亚鹏,王法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民申字第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双双,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亚鹏,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钦,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法亮,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李双双、李亚鹏因与被申请人王法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许民终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双双、李亚鹏于2015年9月11日以其与王法亮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双双、李亚鹏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双双、李亚鹏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付向红代理审判员  颜 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改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