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2302号原告孙某某,女,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振,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红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秋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