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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泊头市宏通铸造机械厂与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荻港船厂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泊头市宏通铸造机械厂,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荻港船厂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二初字第00437号原告:泊头市宏通铸造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法定代表人:孟亮亮。被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荻港船厂,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负责人:许锡田。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了原告泊头市宏通铸造机械厂诉被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荻港船厂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方跃进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泊头市宏通铸造机械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3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泊头市宏通铸造机械厂承担。审判员  朱品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