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崔泽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泽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刑初字第0099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泽均,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江津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辩护人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5)8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泽均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江平、代理检察员胡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泽均及其辩护人李友泽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被告人崔泽均以“周鹏”的名义在重庆市南岸区“天长地久”舞厅认识了自称“王梅”的舞女翁某某。2015年3月13日下午,被告人崔泽均邀约翁某某陪同到南坪、江北等地玩耍,并承诺支付陪玩费用。次日凌晨,崔泽均承诺支付对价让翁某某陪宿后,二人来到重庆市南岸区后堡港丽酒店住宿。崔泽均趁翁某某熟睡之机,盗得翁某某放在房间内充电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后逃离。2015年3月初,崔泽均以“周宏”的名义在“天长地久”舞厅认识了自称姓“陈”的舞女蒲某。2015年3月23日17时许,崔泽均邀约蒲某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游玩,并承诺支付陪玩费用。其间,崔泽均为蒲某购买了“狂呼乐”门票一张。蒲某在上机前慌乱中将自己的IPHONE6手机递给崔泽均,崔泽均趁蒲某游玩不备之机,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2015年3月底,崔泽均以“周宏”的名义在“天长地久”舞厅认识了自称“徐燕”的舞女陈某。2015年3月25日14时许,崔泽均邀约徐燕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游玩。其间,崔泽均为陈某购买了“大摆锤”门票一张。陈某在入口处将自己的挎包递给崔泽均,崔泽均趁陈某游玩不备之机,将该挎包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包内的IPHONE6手机销赃获款1600元。2015年5月12日,被告人崔泽均在重庆市南岸区被抓获。经鉴定,翁某某、蒲某、陈某三人被盗的手机分别价值4547元、4514元、4360元。庭审过程中,崔泽均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购机凭证、补卡证明等书证,证人熊某某、罗某、欧某的证言,被害人翁某某、蒲某、陈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泽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3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崔泽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崔泽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泽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崔泽均退赔被害人翁某某被盗财物价款4547元、退赔被害人蒲某被盗财物价款4514元、退赔被害人陈某被盗财物价款4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虎人民陪审员 张鼎惠人民陪审员 陈文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