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范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352号原告:范某,打工。委托代理人:陈本胜,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无业。委托代理人:费维松,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建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委托代理人陈本胜,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费维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结婚以来,因没有感情基础,没有正常的夫妻和谐生活,其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族的幸福。其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由于结婚这么多年,觉得自己压力太大,心里负担太大自己太累了,彼次积怨,没有沟通,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因原、被告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一年多,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故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陈某辩称:1、原告说的离婚原因与事实不符,原、被告是2009年12月相识,××××年××月结婚,相处时间较长,证明双方具有较强的婚姻基础。2、婚后夫妻双方外出打工,其父母为了支持原告的创业,先后两次汇给原告10万元,如果双方感情存在问题或者破裂,其父母不可能借钱给原告的。3、原、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小孩,在原告起诉离婚一个月前,原、被告还到医院做试管婴儿的,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感情,不可能去做试管婴儿的。综上,其认为双方具有较牢固的夫妻感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范某和陈某于2009年12月相识相恋,××××年××月××日双方到民政局领证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共同到外地打工,夫妻感情尚好。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结婚审查处理表、胚胎冷冻知情同意书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判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范某与陈某,相识后经过较长时间相处并经充分了解后结婚,双方具有较强的婚姻基础。婚后,为了家庭,双方共同外出打工,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近年以来,夫妻缺乏沟通交流,导致夫妻感情生疏,但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多加以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和睦共处,增加信任感,夫妻感情就会逐渐修复。为维护正常的家庭关系,本院对范某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