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汪开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开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958号被执行人汪开洋,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汪开洋犯抢夺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汪开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仙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