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二初字第2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梁文、郝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梁文,郝莉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14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xx号。负责人单增建,行长。委托代理人常瑞生、王春丽,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文,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号院。被告郝莉莉,女,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号院。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被告梁文、郝莉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169元,减半收取,应退原告1584.5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吴庆伟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文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