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石市顺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与刘子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黄石市顺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黄顺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克荣,该公司职员,系一般代理。被告刘子香,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顺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子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顺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顺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顺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62.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石市顺达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张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