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X与被执行人李XX、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李XX,廉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161-2号申请执行人王X。被执行人李XX。被执行人廉XX。申请执行人王X与被执行人李XX、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李XX、廉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2013年5月10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XX的父亲去世后,其名下有二处房产(登记在其父李X名下,房照号为XXXXX、XXXXX),其房产中有被执行人李XX做为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且被执行人李XX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依法查封了李XX应继承其父亲的财产份额,现申请人提出对该财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续查封被执行人李XX应继承其父李X遗产的份额中的七万元。待继承开始后被执行人李XX需将所继承的财产份额的款项交付本院,如未按此裁定执行,将承担法律责任。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