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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2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246-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亮军,冯立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246-2号申请执行人周亮军,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沅江市共华镇阜丰村一组494号。被执行人冯立美,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沅江市共华镇阜丰村一组49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在执行周亮军与冯立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立美应履行305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执行被执行人冯立美3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沅民一初字第362号民事调解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立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一十五日书记员 伍昌(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