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08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纪民与程胜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民,程胜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0889-1号原告(反诉被告):王纪民,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徐春莲,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程胜华,油漆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纪民诉被告(反诉原告)程胜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歙民一初字第00889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程胜华的反诉,程胜华不服提出上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方钦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