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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601号原告廖某某,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杨述距,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石宪,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廖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勍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人民陪审员 汪祥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