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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字第09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孟凡东、张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孟凡东,张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肥东执字第096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 被执行人:孟凡东,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张菊,女,1980年5月14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孟凡东、张菊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C11楼商业110——210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菊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号都市清华C11楼商业110——210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正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 明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 签 发: 核 稿: 会签单位: 拟稿人: 打 印 份 〔2014〕肥东执字第00961号 文件标题: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撮镇路。 被执行人:孟凡东,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塘面村西北圩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C11楼商业110——210。 被执行人:张菊,女,1980年5月14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前黄村汉祥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C11楼商业110——210。 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二初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但被执行人孟凡东、张菊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查明,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C11楼商业110——210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张菊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号都市清华C11楼商业110——210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包正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明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4〕肥东执字第00961号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执字第0096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号都市清华C11楼商业110——210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附:执行裁定书一份。 注:此联交协助执行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 〔2014〕肥东执字第00961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你院〔2014〕肥东执字第009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已收悉。现已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菊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颖上路58号都市清华C11楼商业110——210室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间为三年。 此复 年月日 注:此联由协助执行单位退人民法院附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