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邑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成都久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与成都尚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久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尚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久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乡。法定代表人王玉琪。被执行人成都尚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谭建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成都久强丝网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尚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成都尚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新情况出现,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伟审判员 米可洪审判员 付成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绍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