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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茄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与姜明等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姜X,孔XX,张XX,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崔巍职务:主任被执行人姜X,男,XXXX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XX。被执行人孔XX,男,XXXX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X。被执行人张XX,男,XXXX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X。被执行人王XX,男,XXXX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X。本院在执行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与姜X、孔XX、张XX、王XX借款合同纠纷(2014)茄中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执行标的165662.56元。申请执行人七台河市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中心河信用社与姜X、孔XX、张XX、王XX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茄中民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执行长  陶廷珩执行员  刘 岩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