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2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李小鹏申请执行王剑、白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鹏,王剑,白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274-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鹏,男,汉族,32岁。被执行人王剑,男,汉族,50岁。被执行人白玉莲,女,汉族,50岁。申请执行人李小鹏与被执行人王剑、白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8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玉莲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东胜支行有开户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白玉莲在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东胜支行开户的工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