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生槐与刘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2日,汉族。被告刘某,女,生于1993年6月1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