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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生槐与刘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22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5年1月12日,汉族。被告刘某,女,生于1993年6月1日,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亚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