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颜、谢福纯、赵玉杰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颜,谢福纯,赵玉杰,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
案由
股票权利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923-1号原告:谢颜,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谢福纯,男,汉族,1934年10月24日生,退休干部,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谢颜(系谢福纯孙女),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赵玉杰,女,汉族,1932年3月2日生,长春光机所机械公司退休工人,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谢颜(系赵玉杰孙女),女,1987年4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平,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韩玉石,该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颜、谢福纯、赵玉杰诉被告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案情疑难、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祥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