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萍与李军、李西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李萍,李西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十九粮贸有限公司下岗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退休职工。原审被告李西安,西安电力变压器厂退休职工。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李萍、原审被告李西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6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69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李军已预交550元,现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