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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萍与李军、李西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军,李萍,李西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军,十九粮贸有限公司下岗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萍,西安铁路局宝鸡供电段退休职工。原审被告李西安,西安电力变压器厂退休职工。上诉人李军因与被上诉人李萍、原审被告李西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6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69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李军已预交550元,现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 玲代理审判员  高喜平代理审判员  刘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