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8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875号原告罗某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