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西民初字第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齐普义与被告齐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普义,齐迎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603号原告齐普义被告齐迎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普义与被告齐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普义于2015年9月15日以其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普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普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3元,减半收取251.5元,由原告齐普义负担。审判员  孙述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