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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庭州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庭州,李晓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庭州,男,汉族,1946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宏现,巩义市第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光,男,汉族,1987年11月1日出生。上诉人马庭州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马庭州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马庭州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庭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马庭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