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董斌与吉林省贝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康神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斌,吉林省贝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康神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02761号原告董斌,个体户。被告吉林省贝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芙蓉路618号芙蓉佳园5栋1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范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康神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青伊湖开发区海之巢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玫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董斌与被告吉林省贝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康神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贝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康神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斌撤回对被告吉林省贝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苏康神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董斌负担(已付)。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岩 微信公众号“”